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评选全市护理服务示范病房、示范标兵和“三星护士”的通知
(淄卫办字〔2012〕2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护理工作者,紧紧围绕全市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大力实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和“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护理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并涌现出一批护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为激励他们在护理工作中的热情,进一步推动护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在今年“5.12国际护士节”期间对全市护理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数额
(一)推荐范围:全市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推荐原则:按照卫生部、省卫生厅、市卫生局优质护理服务示范工程的总体部署和《临床护理实践指南(2011版)》、《
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试行)》、《医院实施优质护理服务工作标准(试行)》、《淄博市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标准(2012版)》(附件1)和《淄博市“三星护士”评选标准》要求,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在全市卫生系统评选出全市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示范标兵和淄博市“三星护士”。
二、推荐标准和条件
(一)全市护理服务示范病房
1、病房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工作至少1年以上。
2、对照《淄博市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标准(2012版)》自查得分95分以上。
(二)全市护理服务示范标兵
1、热爱护理工作,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临床护理工作3年以上,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近2年无投诉或差错事故发生;
2、切实全面履行优质护理服务职责,对待患者热情、细心、耐心,为患者提供全面、全程的优质护理服务;
3、认真钻研、不断进取,爱岗敬业,工作能力突出,赢得同行、患者和社会认可。
4、护理管理人员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务实创新,在单位有较高的声誉。
(三)淄博市“三星护士”
除具备“示范标兵”评选标准条件外,还应具备:
1、推荐单位对照《淄博市护士星级服务标准及考核细则(2012版)》(附件2)考评得分95分以上。
2、其他分值近两年不低于10分。其他分值计算方法:
(1)论文分值(前两位)中华级10分;国家级8分;省级5分;其他期刊2分;市级3分(以书代刊、专刊、增刊不在此之列)。
(2)专著:国家级出版社主编5分;副主编3分;参编1分。省级出版社主编3分;副主编2分;参编1分。
(3)荣誉:国家级10分;省部级8分;市级5分;县级3分。
三、评选方法和步骤
全市护理服务示范病房、示范标兵和“三星护士”的评选,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的方法进行。
(一)示范病房。根据各区县、各单位的推荐情况,按照《淄博市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标准(2012版)》组织专家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淄博市护理服务示范病房”荣誉称号
(二)示范标兵。根据各区县、各单位的推荐情况,组织专家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审定,符合要求的授予“淄博市护理服务示范标兵”荣誉称号。
(三)三星护士。对各区县、各单位推荐的“三星护士”,依据《淄博市“三星护士”评选标准》,组织专家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定和考核,符合条件的授予淄博市“三星护士”荣誉称号。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推荐的各项组织工作,对申报病房和个人进行全面考评,择优推荐。
(二)推荐的示范病房必须从本单位创建的示范病房中产生;推荐的“三星护士”必须从本单位评选的“三星护士”中产生,单位未开展的不允许推荐。
(三)示范标兵的推荐,各单位要向护理一线人员倾斜,管理人员不超过推荐名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