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认真,成绩突出,在单位有较高威信。
3、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连续从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两年以上。
4、近两年内无社会投诉、违纪和医疗事故发生。
三、评选办法和步骤
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的方式进行。
各区县卫生局负责对本区县推荐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核。市卫生局依据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推荐的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定。评定出的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四、评选工作要求
1、各区县、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评选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2、先进个人的推荐,各单位要向基层工作人员倾斜,原则上县级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3、各区县、各单位务于4月24日前将推荐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市卫生局医政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联系人:杨柳,电话:2770736。
附件:1、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3、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推荐表
4、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推荐名额分配表
区县(单位)
| 数额(个)
|
张店区
| 3
|
淄川区
| 3
|
博山区
| 3
|
周村区
| 2
|
临淄区
| 3
|
桓台县
| 3
|
高青县
| 2
|
沂源县
| 3
|
高新区
| 1
|
文昌湖
| 1
|
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 9
|
市管医院
| 7
|
合 计
| 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