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卫生局关于评选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淄卫办字〔2012〕26号)
各区县卫生局、高新区卫生处、文昌湖区地事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市管医院:
近年来,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医务工作者,紧紧围绕全市卫生工作的中心任务,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积极开展了“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年”、“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创建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医疗质量持续提高,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卫生行业形象明显改善,同时工作中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激励他们的工作热情,进一步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推动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决定对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广大医务工作者。
(二)评选名额:拟评选表彰全市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先进个人100名。具体名额分配附后。
二、评选标准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医疗质量管理推进年、医疗质量示范科室和“三好一满意”等活动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方案周密,计划严谨,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2、认真贯彻《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所开展技术依法准入,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无超范围诊疗、聘任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3、医疗质量管理组织体系健全,各项核心制度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临床操作规范,无违规操作现象,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近两年内无刑事案件和主要责任以上医疗事故发生。
4、严格遵守医务人员行为规范和道德准则,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服务流程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住院病人满意度达98%以上。
5、认真完成卫生强基、惠民医疗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文明行医,依法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