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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价格字〔2011〕125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发[2011]1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驻济省(部)医疗机构外,我市其他医疗机构申请核定或调整制剂价格时,应向市物价局提出定调价申请。县(市)区医疗机构按隶属关系报县(市)区物价局,由县(市)区物价局申核后报市物价局。
  定调价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1、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制剂情况;2、申请定调价制剂的通用名称和剂型;3、制剂的适应病症及药理;4、定调价理由;5、制剂的销售情况;6、市场是否有相同的药品(或其他医院有相同的制剂),如市场上有相同或类似的药品,须提供药品的零售价格情况
  二、医疗机构提出定调价申请时,除提供省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委托加工生产等有关材料;2、综合费用(制造费用)明细表。
  三、建立定调价前审查制度。各级医疗机构制剂室应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未实行独立核算的应建立制剂室分帐。定调价前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医疗机构是否建立制剂价格台帐,制剂室财务账薄是否健全,包括各种制剂(不同规格、剂型)成本帐目、制剂室资产、综合费用等情况。尚未健全的,或制剂室分帐与医院财务帐无法分离的,应进行整改,以确保定调价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建立定期调价制度。医疗机构制剂价格原则上每两年统一审定调整一次,满两年后价格自动失效。在两年有效期内,制剂的主要原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时,医疗机构可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
  五、我市医疗机构生产的制剂通用名称同剂型同规格原则上实行统一价格,不区分医疗机构,但已获得专利或属于本院临床研究的除外。同品种不同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应以代表品为基础,按《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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