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消泡剂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餐函〔2011〕14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枣庄、聊城卫生局,省局稽查局:
为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用消泡剂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食用消泡剂是食品添加剂的一种,主要用于豆制品等食品的加工制作中。各级餐饮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五专两公开”制度,规范食用消泡剂的采购管理,监督指导餐饮服务单位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用消泡剂,索取并留存生产经营单位的许可证、营业执照、购物凭证以及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做好食用消泡剂的进货查验记录,在设立的专区(或专柜)内存放,健全使用记录,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添加,防止超量使用。
消泡剂分为食用和工业用两大类,易混淆,容易把工业用消泡剂当作食用消泡剂来销售、使用,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带来隐患。各级餐饮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要加大对食用消泡剂的监督检查,认真查看餐饮服务单位是否从正规渠道购买食用消泡剂,是否按照食品添加剂“五专两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食用消泡剂进行使用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