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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2〕10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直管医疗机构: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1〕25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办法》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药品使用环节是药品发挥其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终端环节,保障使用环节的药品质量,对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药监系统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成效显著,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持续向好。但从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当前医疗机构在药品质量管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还有一些差距。为此,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责任,全面做好《办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抓好宣传培训,增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意识
  为便于对学习、宣传和培训,市局统一印制了包括《办法》在内的《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各县市区局要将《汇编》及时发放到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并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通过学习培训,使医疗机构充分认识加强药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树立医疗机构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对照《办法》自查整改,自觉执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
  三、突出检查重点,保障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
  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是实施监管,保证药品质量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局要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定期评估和分析本辖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状况,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品种,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在环节上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和储存条件,检查药品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和验收记录是否齐全、药品储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在单位上重点检查个体诊所、农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在品种上重点检查基本药物、注射剂等高风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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