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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专项治理的通知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专项治理的通知
(济食药监〔2012〕28号)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公告》、《关于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6号)要求,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已纳入医疗器械管理。市局决定于近期开展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含平光隐形眼镜,下同)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工作安排及要求如下:
  一、宣传告知阶段( 3月15日至3月31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要加强宣传引导,在本辖区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业户较集中的场所张贴、发放《关于依法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行为的通告》,告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我市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引导经营业户依法规范经营,要求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业户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未经注册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经营业户,立即停止销售,并将未经注册产品下架。
  同时,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学校电子显示屏、社区宣传栏等开展安全警示,让公众对该产品的使用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理性消费,积极营造良好的监管氛围。
  二、监督检查阶段( 4月1日至5月25日)
  重点检查内容:一是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业户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二是否经营未经注册的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
  重点检查区域:各眼镜批零市场、商超眼镜柜台、地下人防商城、学校周边的饰品店铺等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较集中的场所。
  对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经营未经注册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的业户,一律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严肃处理。
  三、汇总上报阶段:(5月26日至5月31日)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在此次专项治理期间要注意沟通交流,对疑难复杂问题加强调研,慎重处置,有关工作情况结束后请于5月31日前将专项治理情况总结上报市局医疗器械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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