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扶持对象
申报项目须符合《济南市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照《济南市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及考核办法》经县(市)区考核推荐纳入市级项目库,并达到以下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1、2011年7 月30 日前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成员农户不少于100户,有固定的办公及服务场所,有必要办公设施设备等。
2、运行机制合理,符合“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有规范的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产权明晰,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公开,收益分配制度健全。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达到60%以上。
3、服务能力较强,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联系,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专业服务。合作社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和成员的标准化生产率均达到60%以上。
4、合作社围绕主导产业、主导产品或特色产业、特色产品而建立,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预期效益。
5、带动农民增收作用大,成员农户加入合作社后年收入比加入前增长10%以上,合作社农户成员人均收入比当地未参加合作社农户高30%以上。
三、扶持内容
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推广新品种和新技术;开展专业技术、管理知识培训及信息服务;组织标准化生产,以及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实施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品牌培育、产品认证;建设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体系;提供互助保险、行业维权等服务。
四、扶持方式
本年度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认定、奖励相结合的方式。对认定的市级示范社部分进行扶持,部分进行奖励,对未受扶持奖励的市级示范社放到下一个年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优先进行扶持奖励。
五、申报要求
项目申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上报电子文本
1、申报材料。《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项目申报书》。
2、申报额度。申请财政扶持资金每项目不超过10万元。
3、项目审查。各县(市)区农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对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评审论证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多部门申报、单独或越级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市农业局、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县(市)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和抽查,并下达2012年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补助项目计划。
(二)上报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