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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制定实施学校章程的通知

  附件:
  济南市学校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教育运行机制,规范和完善学校章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校外教育机构等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章程是指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等重大基本性问题做出原则规定,并通过确定程序核准发布的学校规范性文件。
  除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学校外,原则上实行一校一章程。
  第四条 济南市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所辖学校章程的主管部门,章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
  第五条 学校章程应当体现依法、公开、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六条 除市属高校按照《高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其他各级各类学校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校名、住所;
  (二)学校性质、隶属、学制、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三)管理体制、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四)教育教学活动基本准则;
  (五)教育过程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总务后勤管理原则;
  (七)章程的通过、修改、核准程序;
  (八)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学校章程的起草。由校长提名,组成由校长领导的3-5人的学校章程起草工作小组。
  起草工作小组在深入调查研究及广泛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章程草案。必要时应征求社区及学生家长的意见。
  起草的学校章程应当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文字简明、措词准确、具有特色。
  第八条 学校章程的通过。由校长向本校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做章程草案报告。在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充分讨论和审议的基础上予以表决,须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
  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由学校提出书面请示,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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