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教育局关于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
(济教监字〔2011〕1号)
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高新区社会事务局,直属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从教行为,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素养,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要求以及《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于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开展师德教育,禁止全市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行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市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书育人、爱岗敬业,充分体现了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情操,为全市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理想缺失,职业信念淡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损害了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中小学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8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号)、《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从优化教育发展环境的大局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加强中小学师德建设,建立和完善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各项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师德教育,不断提高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为核心,以《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师德教育活动。要认真查找当前存在的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要广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用高尚的精神鼓舞人,让广大教师学有榜样,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努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