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相关协议或证明;
4.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等行政职务的证明;
5.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6.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㈤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予以批准,并将多点执业医师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管理系统,建立社会查询系统,并在申请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中增加执业地点,《医师执业证书》编号不变。
㈥批准医师多点执业的各县(市)区卫生局应在注册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医师多点执业的信息报送我局汇总,并上报省卫生厅备案。
㈦申请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原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取消该执业地点,并提交下列材料:
1.《山东省医师取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㈧医师涉及到在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变更的,应当按照《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
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申请人应当按本方案相关规定重新申请。
医师变更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执业地点,应先注销该执业地点,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增加新的执业地点。
㈨多点执业医师的第一执业地点负责该医师的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中的工作业绩、医德考评部分应综合其他执业地点的考核意见。
㈩多点执业医师注册的各个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应当及时相互通报该医师在本辖区内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情况。医师在任一执业地点接受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相关卫生行政部门。
四、试点时间安排
㈠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2月),制定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方案,在我市新闻媒体、局网站宣传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㈡试点实施阶段(2012年3月-11月),在我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开展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从3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