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账务处理。缴款单位及省管委会按照《会计法》及相关的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省管委会在监督检查电影专项资金上缴过程中,应督促影院按规范化处理会计科目。
第十条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规定专款专用。省管委会要加强对缴款单位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根据各缴款单位送来存查的电影专项资金《缴款书》第三联,对各缴款单位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进行核实检查,必要时省管委会办公室,随时派出审计人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审计。
第十一条 省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办公、财会等档案,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省管委会对省上年度电影专项资金的征缴、使用情况,于次年2月28日前向国家管委会报送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省管委会对电影专项资金征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由省管委会另定。
第十三条 对缴款单位隐匿票房收入、上缴电影专项资金不实的单位,经省管委会核实后,除追缴应补缴的电影专项资金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省管委会对逾期未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实施加收滞纳金的措施。即缴款单位未能在每月10日前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的,以欠缴金额为基数,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省管委会对电影专资上缴违规的影院实行不良信誉登记制度管理。对连续3个月以上不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影院,不予办理申请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新建影院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先征后返及数字放映设备的补贴。
第十四条 对偷漏、瞒报、抗缴、挪用电影专项资金的单位,按《
电影管理条例》、《
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和《广电总局电影局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415号)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对放映企业不予年检,追究企业法人及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