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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电专鲁管字〔2012〕1号)


各电影院、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9号)的精神,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115号)的要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山东省管理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专项资金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山东省国家电影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财政部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为加强我省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县(含县)以上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电影院、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集镇影院加入院线的放映单位等),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4D、超大银幕等特种形式放映的电影放映经营单位和各类经营出租影片的单位均为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的义务缴款单位。国家对县(含县)以上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含集镇影院加入电影院线的放映单位),按电影票房总收入的5%征收电影专项奖金;各类经营出租影片的单位(承租者已列入义务缴款单位的营业性售票单位除外)按租金收入的5%征缴电影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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