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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质监办[2011]392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质监办[2011]392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质监认字〔2011〕352号)


各市质监局: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办〔2011〕392号),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抓好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省局领导指示要求,现就做好认证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强制性认证产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强制性认证产品的监管。要加强对企业的宣传培训,按照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活动方案的要求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重点对机动车及零部件、工矿用电机、电线电缆等安全生产设备和消费安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获证企业生产管理混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况,要责令企业整改并通报发证机构;对于检查中发现企业无证生产的行为,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最近,国家质检总局第141号局长令正式公布了《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并于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各市局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宣贯和培训,做好对认证活动的监督,对于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认证机构违反《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行为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于非法开展认证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三、做好对检测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各市局要依据《2011年实验室资质认定定期监督评审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组织好监督评审工作,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评审条件,不得减少评审内容,对监督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如实上报省局,由省局做出处理。要督促各检测实验室积极参加省局组织的实验室能力验证活动,及时掌握各地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结果情况,落实好省局对相关实验室做出的处理决定。
  四、加大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监管力度。要认真落实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的鲁质监监发[2011]123号文件精神,联合公安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普查专项行动,对未通过资质认定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要依法查处;对发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机动车出具安全检验合格证明,擅自减少检验项目、降低检验标准、伪造检验数据行为的,要责令停止检验活动,应当撤销检验资格的要及时报省局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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