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
(鲁农机计字〔2012〕11号)
各市农机局(办)、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农机购置补贴是党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这项政策实施以来,大部分农机产销企业能够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为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经销企业不具备基本的资质条件、服务能力达不到要求,有的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套取骗取国家补贴资金,有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秩序,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和诚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规范、高效、廉洁实施,按照《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经营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企业的资质条件。经销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的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三)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四)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1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六)具备《
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七)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八)生产企业可自办销售,自办销售的企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严格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企业的确定程序。认真执行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制度。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颁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式样见附件1),并填报“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山东区域经销商推荐承诺书”(式样见附件2)、“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山东区域经销商名单汇总表”(表式见附件3)和“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备案表”(表式见附件4),报送省局,省局汇总山东区域经销商名单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对经销商资质的真实性及销售行为负责。经销商资质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农机生产企业要及时书面告知省局。农机生产企业要加强对经销商的监管和培训,跟踪调查经销商守法经营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县级以上农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