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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2012年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二)按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检查发行单位是否仍具备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各项基本条件。

  (三)掌握发行单位2011年一年来的经营状况,包括出版物发行品种、数量、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及库存等情况。

  五、被核验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一)《2012年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批发企业须纸质和电子两种版本,附件1)。

  (二)发行单位的年度总结(包括自查报告)。

  (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批发企业填报的《山东省出版物批发企业书刊经营业务2011全年报表(电子版)》(附件3)。

  (五)企业负责人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上述有关材料一式三份,由负责年度核验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行单位各留存一份。

  按照总署的规定,经年度核验合格的批发企业、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网上书店,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零售单位须登陆新闻出版总署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系统(www.gapp.gov.cn),填报数据后自动生成年度核验回执。回执在生成5日内报所在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汇总报省局。

  六、年度核验的条件

  (一)准予年度核验。

  对符合《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规定的资格条件,无违反发行管理法规规章行为的,按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统计部门报送数据,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核验材料的企业,准予核验。对通过核验的,在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核验戳记后,企业取得继续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资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暂缓年度核验。

  1.经核验发现有违法行为应予处罚的;

  2.正在限期停业整顿的;

  3.企业负责人未按规定取得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的;

  4.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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