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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司办〔2012〕31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各设区市律师协会:

  现将《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抓好方案的落实。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司法部《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意见》(司发通〔2012〕94号)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为确保取得实效,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引导广大律师正确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使广大律师正确认识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城乡面貌发生巨大变化,人民生活显著改善,综合国力空前提高,国际地位大幅提升,实现了由温饱不足到总体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使广大律师正确认识到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在全球经济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我国成功实现了“十二五"时期良好开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整体上是良好的。

  (二)引导广大律师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到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肩负着重要职责;使广大律师深刻体会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伟大成就,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更加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使广大律师切实感受到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才是中国改革发展、繁荣昌盛的唯一正确道路,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进一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和决心。

  (三)引导广大律师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感、使命感。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教育活动,让广大律师同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广泛接触,能够使广大律师充分认识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创造了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进一步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增强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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