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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渔业防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2012修订)


  ⑶省厅领导小组召开相关成员单位领导参加的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⑷省海洋预报台加强风暴潮、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向省厅领导小组和省防指等部门报告。

  ⑸省厅领导小组发出紧急通知,提出防御台风要求,督促指导相关地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做好渔船锚固和人员的撤离等工作。在14级以上风力到达之前6小时,督促指导所有渔船上人员撤离。

  ⑹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上岗到位,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⑺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应急值班和通讯联络,及时准确掌握渔船人员撤离上岸等情况,并及时报告省防指。通知相关单位通过短信平台、电台等渠道向渔民发送台风信息。

  ⑻各级海洋与渔业抢险队伍按照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要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应协调指挥全省渔业执法船艇在保证执法船只和人员的安全情况下,随时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⑼省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进驻省防指协助工作。

  3.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按省防指的调整或终止通知为准。

4 灾后处置



  ⑴根据受灾情况,省厅领导小组及时召开省厅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抗灾救灾善后具体事宜。

  ⑵省厅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决定向灾区派遣救灾指导工作组,各组人员应于当天或次日赴灾区了解核查灾情,指导帮助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落实灾后补救措施,促进生产尽快恢复。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省防指。

  ⑶厅渔业处应尽快统计出各地渔业受灾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厅计划财务处及时提出救灾、恢复生产补助项目、资金和物资安排的建议方案。

  ⑷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灾区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同时,提交灾后评估报告,制订善后工作计划。

  ⑸根据灾区需要,及时协调省内外有关部门,组织水产种苗、渔药、饲料等渔用物资的调剂,做好渔业生产的恢复重建工作。

  ⑹省渔业互保协会要积极组织人员及时奔赴灾区,做好已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单位和个人的理赔工作。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与物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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