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明确实验室钢筋力学性能检测报告相关问题的通知
(闽质监科〔2012〕136号)
各有关实验室:
随着高强钢筋的推广和使用,实验室在检验过程中越来越多地接触到屈服强度不明显的钢筋。根据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标准7.3.4条款规定“对于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屈服强度特征值ReL应采用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
鉴于我省具备“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检测能力的机构较少,为保持获证实验室出具的数据公正准确,各有关实验室应加强内部管理与培训,严格按照标准出具检测报告。凡不具备“规定非比例延伸强度Rp0.2”检测能力的实验室,在检测没有明显屈服强度的钢筋时,不得使用“CMA”标识出具钢筋力学性能的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