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安置房的产权办理。房改房由住户按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以28元/㎡的标准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由改造方负责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证。未房改房,由住户按保底(原住房面积小于55㎡的)或原住房的建筑面积按128元/㎡的标准缴交房价款后,由改造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商品住房产权证。被安置住户应在安置房移交的同时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住房使用证》,并将旧房按规定时间腾空移交给改造方拆除。对确因种种原因遗失上述证件的住户,以及没有上述证件的驻矿单位住户,由住户提出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出具相关证明。被安置住户未提交原房屋有关证件或相关证明、未将旧房腾空移交改造方的,改造方不予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
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最终测绘结果为准,原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5㎡的按55㎡计算)以内部分不用缴纳税、费,超出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的税、费由住户承担,按规定标准的下限缴纳。
2、三个居民队的安置办法。
三个居民队按家庭人口安置,2人以下(含)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为60㎡,3人以上(含)户安置房建筑面积为80㎡。住户按100元/㎡标准缴交房价款。被安置住户应提交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将旧房按规定时间腾空移交给改造方拆除,改造方负责办理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平、八一)或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里群)给住户。办证费用由改造方负责。
3、外来人员的安置办法。
外来人员可以选择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为75㎡以下(含)的限价房进行安置,限价房价格按2500元/㎡加上基准楼面地价(田螺冲为300元/㎡、红尾坑为142元/㎡、丝茅坪为129元/㎡,和平、八一为75元/㎡)计算。被安置住户应提交原住房有关资料,并将旧房按规定时间腾空移交给改造方拆除,改造方负责给住户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证,费用按房屋交易的有关规定缴交。
4、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安置房全部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由住户按规定缴纳小区物业管理费和房屋维修基金。
(二)安置房的装修标准。
所有安置房均按如下标准进行装修:
①室内客厅、房墙面、天花板为普通刮塑。
②室内地面铺贴抛光砖(60cm×60cm),厨房、卫生间地面铺贴防滑砖。
③厨房、卫生间墙面(到天花板)贴瓷片。
④入户大门为防火门,房间、厨房均为夹板门(增加门套、普通装饰标准),卫生间为塑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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