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三个居民队人员。是指户籍在矿区且现在居住在矿区的原曲仁矿务局三个居民队的居民。
3、外来人员。是指上述两类人员之外,无矿区户籍但现在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人员。
二、棚户区改造安置的原则、地点和政策
(一)安置原则。
按照属地安置的原则,户籍属浈江区的安置在浈江区片,户籍属武江区的安置在武江区片,三个移民队安置在原安置点。
(二)安置地点。
浈江区片安置地点:原丝茅坪矿和工程处安置在曲仁工程处,原曲仁矿务局花坪、云顶、格顶、茶山、田螺冲、富仁6个生活区安置在田螺冲,3个居民队安置在里群和和平、八一生活区。
武江区片安置地点:红尾坑矿安置在红尾坑矿本部及红工水泥二厂。
(三)安置政策。
1、矿区职工、家属及居民的安置政策。
(1)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改房,按建筑面积实行1:1产权置换。房改房的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权证》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面积,公摊面积按原房改时的购房单价由住户补交房价款后计入产权置换面积。原房改房建筑面积(含公摊)不足55㎡的住户,不分房屋的结构、新旧、朝向,均按100元/㎡的标准缴交不足部分面积的购房款,一律按保底建筑面积55㎡实行产权置换。如果原来是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则按其建筑面积以20元/㎡的标准由住户补交购房款后确认为成本价房改房,实行产权置换。
(2)对住户持有原曲仁矿《住房使用证》的住房,原住房建筑面积(按《住房使用证》记载的面积加公摊计算,以测绘为准,下同)在55㎡(含)以下的,一律按55㎡保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在55㎡以上95㎡(含)以下的,一律按原建筑面积以1:1比例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在95㎡以上的,住户为原企业副处级(不含)以下干部,一律确认95㎡建筑面积并按1:1比例安置;住户为原企业副处级(含)以上干部,按原住房建筑面积(自建、改建、扩建、加建除外)进行安置。住户未被确认的住房面积一律按本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处理。
(3)对未持有原曲仁矿《住房使用证》的驻矿单位的住房,经审核确认,若原住房建筑面积(以测绘为准)在55㎡(含)以下的,一律按55㎡的保底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在55㎡以上95㎡(含)以下的,一律按原建筑面积以1:1比例安置。原住房建筑面积大于95㎡的,一律按95㎡的建筑面积进行安置。超出的建筑面积一律按本安置方案第四条第(二)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