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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安置方案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安置方案的通知
(韶府〔2012〕3号)


浈江区、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韶关市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联系电话:8876190)。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原曲仁矿棚户区改造试点工作安置方案

  根据省住建厅等五部门《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保〔2010〕48号)和国家建设部《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住房〔2005〕178号)精神,结合原曲仁矿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棚户区改造的范围及对象

  (一)改造范围。

  棚户区改造的范围是下列三类住房中需要改造的住房:原曲仁矿务局花坪、云顶、格顶、茶山、田螺冲、红尾坑、丝茅坪和富仁8个生活区内的房改房和公有住房,原曲仁矿务局里群、和平、八一3个居民队留居住户原集体分配的住房,驻矿单位的公有住房。

  (二)适用对象。

  棚户区改造以住户自愿参加为原则,其适用对象是自愿按照省批准的安置方案参加改造的以下人员:截至2010年6月30日,居住在原曲仁矿8个生活区并具有曲仁矿区户籍或持有原曲仁矿发放的《住房使用证》的住户,驻矿单位的住户,三个居民队留居的住户,以及居住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外来人员。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具有矿区户籍的职工、家属及居民。职工、家属是指煤矿关闭时在册并且现在居住在棚户区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工亡、病亡职工的家属,居民是指具有曲仁矿区户籍并且现在居住在棚户区的非职工、家属类人员。职工和家属包括:留守人员,特养人员,原属留守处(矿务局)管理范围的离退休人员,企业关闭后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补偿金或安置费的固定工和劳动合同制工,1997年后由原曲仁矿务局、曲仁留守处移交韶关市政府和韶关供电局管理的(包括学校、公安、医疗、供电和政府办事处)且未享受福利分房及住房补贴待遇的人员,工亡职工的家属和在职、离退休病亡职工的家属;居民包括:企业关闭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辞职、开除、离开企业的人员,企业职工子女、协议工、农民轮换工和其他人员,驻矿单位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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