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保障措施
14.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省人民政府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科协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创新型湖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创新型湖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创新型湖南建设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落实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工作机制。建立责任明确、高效有序的工作机制,把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逐级明确任务和责任。建立创新型湖南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技创新督导制度,加强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创新型湖南建设工作和任务的督导评估,将督导评估情况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15. 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
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要统筹科技资金,对创新型湖南建设给予财政引导资金支持,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重大工程实施。努力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攻关任务,争取中央财政更大的支持。
积极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落实激励企业创新的有关政策措施,探索科技保险参保企业财政补贴政策,激励企业大幅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全社会研发经费支出的比重稳定在70%以上,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应达到销售收入的5%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投入应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
强化金融创新投入。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推动民间资本、风险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支持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加大政府对创业风险投资的支持,引导建立一批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创新金融产品,建设一批主要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合作试点支行,加大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信用贷款等信贷支持;开展非上市公众公司股权交易试点,加大科技型企业上市培育力度,推动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动建立专业化的科技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专业化的科技担保公司发展;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和首台套创新产品保险等业务。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筹配置科研经费的协调机制,聚焦重大需求,突出支持重点,加大支持力度,集中资源联合研发;创新重大项目财政经费支持方式,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主体性质、创新阶段和项目类别,积极探索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支持方式;加强科研经费监管,推行科研经费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建设,建立经费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
16. 加强社会管理和政府管理创新
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积极推进社会管理理念、体制、机制、制度、方法创新,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管理和服务职责,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创新型城市和创新型社区建设,完善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务,建立人口基础信息库,健全实有人口动态管理机制;加强和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机制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服务管理,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管理职工的社会责任,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上舆论引导机制。
加强政府管理创新。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促进公共权力透明规范运行,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增强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府信息公开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升管理质量,推进电子政务平台、政务服务平台、社区服务平台、社会求助服务平台等共享网络平台的建设。创新管理机制,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部门办事公开;建立政府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创新政府绩效考核办法,构建创新服务联动机制,推进政府服务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