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建立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 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 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

  (五) 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语音铿锵有力。

  (六) 整个宣誓仪式过程应当保持肃静。

  五、宣誓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完毕后,宣誓人在誓词上签署姓名、宣誓时间。

  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词一式叁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由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存入该律师的执业档案,一份由设区市律师协会留存。

  六、宣誓仪式结束后,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将活动情况书面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省律师协会,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

  七、新执业律师(含重新执业律师)应当及时参加执业宣誓仪式,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的,其本人应当提交承诺书,承诺参加下一次的宣誓仪式。

  对既不参加宣誓仪式,又不提供承诺书参加下一次宣誓仪式的,各设区市律师协会应上报省律师协会,并由省律师协会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八、省司法厅和省律师协会负责对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组织的宣誓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宣誓,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十、本实施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
律师宣誓誓词

  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