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建立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司〔2012〕150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现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建立律师执业宣誓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关于印发《
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加宣誓的对象为本季度经福建省司法厅依法核准,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向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颁发执业证同时告知其应按规定参加律师宣誓。
二、宣誓活动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律师协会组织进行。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宣誓活动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会同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组织进行。
三、宣誓一年举行四次,定为每季度最后一周的周五下午。
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及时地向同级律师协会提供该地区本季度首次取得或者重新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名单。
各设区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应在举行律师宣誓仪式前五个工作日内将举行仪式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参加宣誓的律师。
四、宣誓仪式要求:
(一) 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 宣誓仪式由各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各设区市律师协会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