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增加资金投入。加快建立与城乡一体化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加大对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投入力度。重点增加对县城和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省财政要整合相关资金,逐年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更多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民营资本投入城乡建设,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组建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平台。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环境,创建农村金融安全区,推动金融服务向农村延伸,鼓励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县域设立营业网点;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大中型企业控股组建村镇银行。金融机构在县域内吸收的存款应主要用于县域内发放贷款。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放宽小额信贷上限标准,开展各种微型金融服务。
24. 提高科学利用土地水平。严格执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确定城乡建设用地、耕地和基本农田、生态用地的空间范围,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时序,积极探索紧凑型城市建设和节地型产业发展的模式和机制,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不断完善耕地保护机制,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集中连片开展农村“田水路林村”等土地综合整治,通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的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鼓励农民住宅向中心村或城镇集中。依法依规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工作,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和农民利益得到切实保障。完善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产权确权和登记制度,依法加强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物权的保护。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民适度集中连片建房,大幅度减少村庄居住点。在城市郊区村庄规划相对合理、宅基地产权清晰的地方,开展农村居民宅基地置换商品房、农民公寓房、物业或货币补偿试点。
25.充分发挥县级政府在统筹城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县级政府对推进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责任。扩权强县,赋予县级政府科学规划,优化配置县域内生产要素,整合项目建设资金的权力。县、市要把加快新型城镇化、推进城乡一体化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科学谋划县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创新发展路径和方法,有力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新型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示范县、市建设,全省确定10个县、市作为城乡一体化示范单位,加大推进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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