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在豫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 个以上大类的,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5、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变更登记,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并代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报。
(二)放宽投资主体限制
6、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大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与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豫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积极支持外国(地区)投资者与我省企业和个人共同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境外自然人来豫投资设立企业或担任拟设立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已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8、依法鼓励和支持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作为变更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三)放宽出资限制
9、对已缴付首期注册资本、无违法记录,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时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长出资期限的,经审批部门批准,允许其办理出资期限变更登记。
10、允许投资者依法将其所有的高新技术成果、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等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为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出资。
11、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和审批部门批准,允许投资者依法以其对所投资公司的债权转为股权,增加注册资本。
12、引导和帮助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动产抵押、股权出质、商标权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
(四)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13、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各级计划部门批准新建,其筹建期满一年的且申请筹建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为其核发《筹建许可证》。
14、凡河南省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行政许可文件、证件登记许可经营项目外,对一般经营项目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大类登记、不再具体登记中类及小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企业申请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依法予以登记。
(五)放宽企业住所限制
15、凡入驻各类保税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暂不能提供住所或营业场所房屋产权证的,可提交保税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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