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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的通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分)工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32条

  为贯彻落实省对外开放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河南省工商局服务建设中原经济区红盾计划(2012-2015)》等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做好服务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工作,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鼓励外商投资

  (一)放宽名称限制

  1、鼓励在豫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

  2、鼓励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以及成本和利润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跨国公司在豫设立功能性机构和外商投资服务外包产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单独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如“采购中心”、“结算中心”、“财物管理中心”、“科技研发”、“现代物流”、“文化创意”等。

  3、对外商投资文化领域鼓励类项目及在华进行文化科技研发、服务外包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能够体现其功能特点的文字表述,其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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