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概览、机构设置、领导简介;
(二)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民经济统计数据、重大工作部署;
(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以及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人事任免;
(五)网上直播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出席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涉及面广的新闻发布会、听证会;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以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七)产业扶持、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安全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实施情况以及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其他按规定应予公开的党务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 党务政务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和责任单位应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在党务政务网络平台上发布、回应、转发、评论:
(一)违反
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五)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步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社会公德、亵渎损害优秀民族文化的;
(十)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
(十一)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切实保证党务政务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全面性、针对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重大决策网上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市委、市政府及各级党政机关在作出重大决策前,须通过党务政务网络平台及时发布决策信息,征求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