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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一)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兜底”机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主动承担食品安全监管“兜底”责任,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要及时协调落实主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责任明确。

  (二)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机制。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通过监测、抽检,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积极制定对策、措施,增强食品安全预警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因素。

  (三)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应急保障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促进监管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四)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机制。建立检测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结果互认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制。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农牧、工商、质监、食品药监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防止重复抽检。

  (五)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舆情处置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与处置。要主动密切监测,迅速调查核实,及时报告情况,准确发布信息,快速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处置,主动、正确引导舆论。

  (六)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机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查证属实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员给予资金奖励,鼓励群众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发挥社会监督力量。

  三、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保障

  (一)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机构建设。加快构建上下贯通、相互衔接的食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法成立和调整充实食品安全委员会,强化食品安全委员会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并按要求于2012年4月底前明确承担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的相应机构和人员。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强建设、落实责任”的原则,在各乡镇(街道)明确1位政府负责人直接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协调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以及信息通报、联合办案、综合执法等综合协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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