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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努力构建“权责分明、体系健全、保障有力、高效运转”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央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当地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级政府确定的责任分工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评估。要努力构建覆盖至行政村、居委会的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到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责任分工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建立执法联动机制,积极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最大限度地堵塞监管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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