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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内地下停车场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城区内地下停车场的通告
(市政告字〔2012〕3号)


  为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解决停车难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清理整顿城区内地下停车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和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修建、配建的地下停车场,包括社会停车场、民用建筑配建停车场、专业运输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均属于清理整顿的对象。
  二、停车场的产权单位,须从即日起主动清查,并于2012年4月30日前持批准建设文件、设计图纸、有关证、照和停车场的使用情况等,到市规划局办理清理登记核查手续。
  三、未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必须在2012年6月20日前恢复原使用性质。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
  四、各类民用建筑(含大型公共建筑、餐饮娱乐场所和交易场所等)和专用停车场,包括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凡未按市政府规定配建设置停车场(库)或擅自减少停车场面积的,建设单位应予补建。对在限期内未补建的在建工程,责令停止建设。对在限期内未补建的已建工程,按照《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对建设单位依法处理。
  五、市规划局负责清理整顿的日常工作。市建设、市政、交警、工商、消防、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大兴新区等管委会和纺织城地区综合发展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内停车场的清理整顿工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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