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监事会:
为规范和提高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现制定印发《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运用暂行办法
为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并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监督检查报告成果运用
第一条 监事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出资人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提高监督检查质量,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情况,做好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成果运用的配合工作。
第二条 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两类,按《宁波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提交、流转和归档管理。
第三条 报告在流转过程中有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国资委领导批示的,监事会工作处应及时将批示印送监事会。并根据批示内容,将报告需落实的事项及建议印送有关部门处理落实。
第四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部分,由监事会工作处按照职责分工,印送委相关职能处室。其中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如需报市委组织部,由相关职能处室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
第五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的内容,由监事会工作处报送委纪工委,其中重要内容是否报市纪委,由委纪工委提出意见报委领导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