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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3月13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西安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实施细则

  为积极稳妥解决厂办大集体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1〕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改革范围
  (一)这次改革范围是厂办大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是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由国有企业资助兴办,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动服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着力化解主要矛盾,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特别要重点解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多种途径安置职工,处理好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坚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由厂办大集体、主办国有企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分担改革成本;坚持属地化、部门化实施原则,各区县辖区内的中央属、省属和区县属厂办大集体由各区县负责组织实施,各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厂办大集体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坚持依法规范操作,认真细致地做好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努力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三、目标任务
  (三)到2012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我市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通过制度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使全市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面向市场、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厂办大集体改革采取积极稳妥、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式。以各区县、各企业主管部门为基本单位,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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