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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开发区统计机构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不承担指标任务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区县开发区统计机构在目标责任考核中不承担指标任务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2〕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的重视下,统计工作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是统计工作职责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的规定,各级政府必须确保统计工作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国家统计局、陕西省统计局认为部分区县统计局、开发区统计机构承担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不符合《统计法》的规定和要求,应当立即改进。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统计工作,不允许各区县统计局、开发区统计机构承担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已经承担的区县和开发区必须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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