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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八)部门对其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事项作出规定的文件。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坚持合法、民主、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备案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制定

  第七条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部门的内设机构及派出机构、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规范性文件,标题中不得冠以行政区域名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意见”、“决定”、“通知”和“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为“规定”、“办法”和“细则”的,应当以条文形式表述。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
  (二)行政处罚事项;
  (三)行政强制措施;
  (四)行政收费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依据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时,一般应当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或者落实措施。
  第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有关业务机构或者法制机构负责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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