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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80号)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廉毅敏
2012年4月23日

  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只对下列内容作出规定的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外事、财务管理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规定;
  (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或者纲要的文件;
  (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者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
  (四)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作出的不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批复;
  (五)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六)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
  (七)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制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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