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旅游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陕政办发〔2012〕4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县域旅游是旅游产业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县域旅游产业发展对于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建设西部强省宏伟目标具有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决定》(陕政发〔2009〕48号)精神,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全面提升陕西旅游产业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在第一批7个旅游示范县试点工作基础上,开展第二批旅游示范县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思路和目的
围绕提升旅游产业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选择旅游资源品位高、规模大的区域,进行县级行政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努力建设一批旅游业总收入占本县(市、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30%以上、人均旅游收入达到1万元、城镇就业人口中旅游从业人数达到30%以上,景区特色突出,接待设施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完善的旅游示范县,充分发挥旅游示范县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促进全省县域旅游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二、试点范围
选择西安市长安区、扶风县、礼泉县、铜川市耀州区、韩城市、宜川县、佳县、洋县、石泉县、柞水县10个县(市、区)作为第二批旅游示范县建设试点县(市、区)。
三、试点工作主要任务
通过县级行政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聚集旅游产业发展要素,优化旅游产业发展环境,形成旅游产业发展合力,实现旅游产业跨越式发展。旅游示范县必须达到《陕西省旅游示范县建设考核标准》有关要求。
四、工作步骤与组织领导
第二批旅游示范县建设工作从2012年开始,用2至3年时间使试点县基本达到旅游示范县标准,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到2015年底,各试点县全部达到旅游示范县标准,由省政府组织评审验收,统一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