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政府投资和公共管理领域的信用管理。
在行政审批、重大项目管理、政府采购、药品招标、公共项目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资金安排、政府资金扶持、招商引资等工作中,全面推行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评价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等级低或有严重失信记录的企业,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限制。在招标投标环节,探索实行企业廉洁准入制度、信用等级准入制度和专项信用报告制度,确保国家资金安全,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四)加强政府自身诚信建设。
进一步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切实履行社会承诺,做到言必信、行必果。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系统建设,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完善依法办事承诺制度、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公正执法、廉洁执法。严厉查处各类行贿受贿和渎职侵权犯罪,加快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长效机制。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完善公务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公务员“信用档案”,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和信用监督机制,探索开展政府公信力评价,切实增强各级政府加强自身信用建设的自觉性。建立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医疗、教育等涉及民生的公共服务行业社会公众评价制度,将其诚信状况及社会公众满意度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加强企业和个人信用监督
(一)重点加强对企业的信用监督。
全面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信用申报、失信投诉、不良信息披露、信用评价、信用奖惩等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制度,逐步形成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四位一体”的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和“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快推进各级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相关组织之间的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发布、查询和失信投诉服务,对典型失信案件及时进行曝光和跟踪。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信用自律,倡导文明诚信经商。组织开展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服务,拓展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的应用范围。探索建立适应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监督和服务,逐步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和融资能力。试点推进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重点推动国有企业和大型民营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和信用管理岗位,健全企业信用管理制度,提高企业自我约束、自我控制和自我管理的能力。建设运行企业信用交易综合服务系统,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企业信用管理咨询,为企业开展各类信用交易活动提供全方位的信用风险管理服务,强化对企业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的有效支撑。
(二)逐步完善对个人的信用监督。
按照“立信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的征集、查询和使用制度。加快推进各级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相关组织之间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逐步扩大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和使用范围。结合纳税、市场准入、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劳动人事管理、个体工商户管理等方面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公民“信用档案”。积极推进个人信用报告在从业资格认定、干部选拔、社会就业、信用消费、公共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在全社会全面强化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作假失信者受到惩戒,着力引导、促进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
八、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
(一)大力发展专业信用服务机构。
率先引进和培育一批以征信调查、信用评估、信用管理咨询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法自主收集、整理、加工、提供信用信息,不断加强产品开发,增强服务创新能力,面向市场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服务产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商账管理等信用服务业发展,满足全社会多层次、专业化的信用服务需求。建设信用服务产业园区,作为全省信用信息交换基地、信用服务机构孵化基地、信用服务产品研发基地和企业发展信用服务基地,促进信用服务机构的培育、聚集和发展。
(二)积极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业发展环境。
通过制度性安排和政策引导,率先推进各级政府部门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及相关组织充分利用信用信息服务防范经营风险,有效激发潜在的社会信用服务需求。依法有序向有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鼓励和引导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进行业务协同和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努力营造有利于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市场环境和技术环境,促进我省信用服务业不断发展壮大。
(三)强化措施,引导信用服务规范发展。
健全信用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实施对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综合监管。探索建立信用服务市场特许经营制度、信用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制订信用服务机构基本行为准则,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和注册管理制度,培育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职业操守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