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切实将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体责任、检验检疫机构负监管责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落到实处。大力推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帮助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原料种养殖、收购、验收制度,对出口食品原料种养殖备案基地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工作,依法严控农药、兽药和其他农业投入品的使用。
4.认真落实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规定,要求天津口岸所有食品进口商必须备案、必须建立并保持进口和销售记录备查,以此为抓手,建立和实施进口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做到进口食品可追溯、缺陷食品可召回,保障消费者利益。
5.加强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核查工作。加强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真实性与准确性的符合性检测,确保进口预包装食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结合"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系统"的应用,积极推进进口食品检验资源网络化,保证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信息共享,完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管理工作。
6.完善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妥善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依法及时处置,及时上报工作信息,对日常收集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早研判、早处置。大力加强"12365"举报处置指挥系统建设,及时追踪调查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风险预警信息,及时妥善处理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7.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企业的培训及宣传。从多方位、多角度对企业进行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进出口食品企业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积极宣传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政策规定,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8.认真做好进出口食品监控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并制定2012年度天津口岸进出口动物源性、植物源性及深加工食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补充重点监控商品及监控项目,做好部署实施并监督相关部门执行好监控计划。加强对质量安全监控结果的汇总和分析,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理,保证监控工作取得实效。
9.积极配合做好天津市食品安全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结合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天津市食品安全内部网站的信息维护工作,满足各成员单位信息沟通、信息共享的需求,积极履行向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通报的职责,为有关部门和领导及时提供准确的信息资料参考。
(六)生猪屠宰监管由商务部门负责。
1.建立我市屠宰监管技术系统。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建立统一的屠宰监管平台,在我市26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生猪进厂(场)查验、宰前停食静养、生猪屠宰、同步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和肉品出厂(场)等关键环节安装监控终端,并与监管平台对接,形成从市、区县到企业纵向贯通的监管系统,实现对生猪屠宰企业的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2.开展猪肉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在我市26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4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外环线内所有标准化菜市场、超市、品牌直营店、部分团体消费单位以及外埠进津销售猪肉产品的企业开展猪肉流通追溯体系试点建设。运用物联网信息技术,以互联网为支撑,IC卡为信息载体,标签电子秤为零售输出,通过建立天津市猪肉流通追溯管理平台和屠宰追溯子系统、批发市场追溯子系统、标准化菜市场追溯子系统、超市追溯子系统和团体消费追溯子系统,将猪肉流通全过程的各环节流通节点进行信息关联,形成猪肉产品从养殖到零售的完整流通追溯信息链条,实现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提高我市猪肉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3.严格落实《天津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5年)》(津商务〔2011〕11号),提高我市屠宰企业整体水平,提升屠宰行业集中度。
4.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检查力度,建立日常检查制度,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定点屠宰资格。加强对区县自建自管、历史遗留且未取得市人民政府颁发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仅限本区域销售的屠宰点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杜绝跨区域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