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环境整治
1.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环境整治。
由文物、建设部门按照规划,在保持整体格局和风貌的前提下,对风格不协调建筑进行外观整饬或拆除,恢复历史肌理与空间形态,规范照明设施、雕塑小品、广告牌匾、交通标识、环卫设施等街巷景观环境要素,改善整体环境。
2.重要节点空间环境整治。
文物、建设、园林部门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围,广场、驳岸、戏台等公共空间进行景观环境整治,拆除周边有碍视觉的建筑物,恢复历史空间形态,合理增加绿化面积,布置建筑小品。
(五)基础设施完善
由市政建设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的道路、市政设施进行改造。尽量采用传统材料铺砌路面,完善给排水设施,影响传统风貌的架空电线、燃气、热力等管线要入地。
三、时间安排
(一)2012年4月,完成传统村落、历史建筑普查工作,建立保护档案;编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本年度实施的保护工程设计方案,并完成审批工作。
(二)2012年5月,市、县政府公布一批历史建筑,并开展全省第三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
(三)2012年6月,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完善工作。
(四)2012至2013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部分濒危历史建筑抢修;完成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内历史建筑修缮、街巷环境整治和基础设施改造;完成名城、名镇名村重要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历史建筑周边地带环境整治。2012年要保证任务完成过半。
(五)2014至2015年,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主要历史街巷两侧30米范围以外的历史建筑修缮;完成名城、名镇名村其他历史街巷的环境整治、基础设施改造,对名城、名镇名村内其他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环境进行整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由市建设局牵头,成立我市保护工程领导机构,统一督导我市保护工作,并于每月25日前向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我市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各县(市)、矿区政府要成立当地推进机构,于每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送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市保护工程领导机构将定期开展检查,对未完成任务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予以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