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
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将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结核病防治专项资金的落实。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建设的投入,配备必要的结核病防治工作人员和仪器设备,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积极申请、引进国际赠款,广泛动员和争取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对社会捐赠的结核病防治资金、物资等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加强防治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建立以慢性病中心为主体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推行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结核病诊断及治疗、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防保站和村卫生室)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转诊、协助追踪和治疗管理的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鼓励建立多元化的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进一步加强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待遇,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四)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
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重大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五)加大监督力度,严格依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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