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力开展健康促进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要将结核病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当地政府的健康教育计划,组织制订社会广泛动员参与的健康教育策略。在组织开展“世界防治结核病日”等宣传活动基础上,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宣传工作。不断改进和创新健康教育方式方法,突出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工作实效。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营造有利于提高全民结核病防治素养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科学研究。积极开展结核病基础与应用性研究,加强新诊断技术、新药物、新疫苗等的研发工作。鼓励科研院所、生产企业、科技园区和疾病控制机构形成产、学、研、用联盟,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支持。建立与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人员培训、科学研究、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伙伴关系,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1-2015年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积极研究制定相关防治政策,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防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支持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要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财力保障,足额安排结核病防治专项经费,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要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各类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要将结核病防治有关科技工作纳入国家重点科技计划。公安、司法行政部门要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各地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要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障相关规定的结核病诊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水平。民政部门要为符合政策规定的结核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宣传、广电部门及新闻媒体要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和健康教育,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