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生态保护等级,将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分为两类,第一类为国家级生态区,即属于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第二类为省级生态区,即属于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的县(市)。
四、分配办法
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分为基础性补偿和激励性补偿两部分。其中,基础性补偿部分根据县(市)的基本财力保障需求辅以调整系数按不同类别计算确定;激励性补偿部分根据基础性补偿和县(市)的生态指标考核情况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1.纳入补偿范围的县(市)继续享受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转移支付补助。
五、资金总额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总额。由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每年确定分配总额,并按各50%的比例确定基础性补偿资金与激励性补偿资金的分配额。
(二)使用范围。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持基层政权运转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省财政厅将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地方主体责任,切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市县政府是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以主体功能区规划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统筹本级财力,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加大生态环保投入力度,提高生态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引导监督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级以上市要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研究制定所辖地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加大环境保护支出,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所辖县(市)分配省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要加强工作总结和情况报送,有关地级以上市在每年年底要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情况和使用效果书面报送省财政厅。
(三)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加强政策的跟踪评估。省财政厅要建立并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七、附则
(一)省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109号)确定的激励型财政机制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