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2〕3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生态保护补偿办法
为完善我省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在地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维护我省生态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主题主线和“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按照国家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在现行激励型财政机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不断加大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力度,通过转移支付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市)给予适当补偿,增强其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有效调动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可持续发展水平不断提高。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兼顾,逐步推进。做好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与激励型财政机制和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衔接,把生态保护与保障改善民生、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有机结合,促进生态保护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照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根据不同区域生态要素、资源禀赋特征和发展要求,综合各地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以及自身条件因素,采用不同的生态补偿标准。
(三)奖补结合,重在保护。坚持“谁保护,谁得益”、“谁改善、谁得益”的原则,充分考虑重点生态功能区对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贡献,根据维持当地基本公共服务支出相当水平的需要,对其予以合理补偿,并在此基础上对生态环境保护较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激励。
三、补偿范围
省财政从2012年起每年安排生态保护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对生态地区给予补偿和激励。补偿资金按县(市)测算,列入补偿范围的县(市)须同时满足以下3项条件:一是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生态发展区域;二是属于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以下简称生态区);三是位于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建制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