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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5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0号)要求,现将《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请及时与行署法制办公室联系。电话:2822830。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喀什地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营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现就我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与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报告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定期清理、评估规范性文件,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之一。近几年,我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但是个别县(市)和部门制定出台政策性文件,依然存在着不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或者有件不备、迟备、漏备的现象。因此,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和定期清理工作,意义重大,十分迫切。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9号令)的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工作情况,请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地直各部门及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于2012年4月20日前报送2011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
  三、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关于“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一次”的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清理已成为一项常态化工作。今年的清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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