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得饮酒后驾驶;
(三)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靠道路右侧行驶;
(四)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
(五)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或打转向灯示意,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竞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逆向行驶;
(九)佩带安全头盔;
(十)限载搭乘1人,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十一)随身携带行驶证;
(十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十三)禁止电动车载客营运;
(十四)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应当避让行人;
(十五)其他有关道路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驾驶电动车、超标电动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右侧边缘一定范围内,划设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保障非机动车的道路通行权。
第二十九条 电动车应当在指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点的,电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条 电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二轮电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30公斤;
(二)三轮电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载物重量不得超过400公斤,并配有夜间反光装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和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加强对交通警察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按照职责分工和管辖片区,层层确定执法责任,对在车辆办证和交通安全管理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管辖责任区内交通秩序混乱、事故多发的,由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执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