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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
  (三)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的具体措施,确保环境不受污染。
  (四)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电动车在临街人行道、公共场所的停放管理。
  (五)规划、建设、交通、发展和改革委、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电动车销售商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销售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八条 为保障本人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电动车驾驶人应当购买相关保险。
  第九条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为电动车办理意外伤害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十条 生产电动车应当符合质量技术监督、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合格产品目录。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第十一条 生产、销售电动车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二条 销售商销售电动车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并验明所销售电动车产品的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电动车的整车质量、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等参数,并向消费者提供有效发票和电动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 铅酸蓄电池生产经营者、使用铅酸蓄电池产品的电动车经营者应当实行以旧换新销售等办法并负责回收废铅酸蓄电池,收集的废铅酸蓄电池应交给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动电动车限速器、脚踏装置等影响车辆安全的部件;
  (二)在电动车上安装音响、高音喇叭等产生噪音污染的部件;
  (三)其他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超标电动车的行为。

第三章 注册登记

  第十五条 合格电动车、现有超标电动车经公安部门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车登记事项及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监制。对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车不予登记、报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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