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喀什地区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喀署办发[2012]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地直有关单位:《喀什地区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行署2012年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喀什地区电动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公安部、工信部、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和停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驱动、方向把式的二轮或者三轮类车辆。
第四条 按照平稳过渡、逐步取缔的原则,坚持把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管理与道路通行管理结合起来,既抓源头管理、又抓路面执法,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相结合,实现电动车管理的政策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需要,结合城镇新建、改建、扩建,优化路网规划、改善道路通行条件,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方便居民安全出行。
第六条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下列职责共同做好电动车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车的注册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核查电动车的整车质量和最高车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