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调查数据准确有效
各区县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抽样调查名单进行调查,加强问卷审核工作,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专人(复核员)对全市调查工作开展质量监控,复核员将定期到区县对已回收问卷进行现场复核,请各区县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三)建立周报告制度
各区县调查工作负责人应加强与督导员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调查工作进度及存在问题,同时,积极总结本区域典型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每周形成用人需求调查工作情况专报,于次周一下午2点前上报市职介中心。
附件:北京市单位用人需求情况调查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本调查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用人需求调查。现在占用您一点时间,希望您配合。所有调查信息仅用于研究分析,根据有关法规对您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
表 号:京人社统就业23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2]1号
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单 位:件
|
问卷编码
北京市单位用人需求情况调查表(半年报)
(2012 年下半年)
区县编码:
| 01东城区
| 02西城区
| 03朝阳区
| 04丰台区
| 05石景山区
| 06海淀区
| 07门头沟区
| 08房山区
| 09 通州区
|
| 10顺义区
| 11昌平区
| 12大兴区
| 13怀柔区
| 14 平谷区
| 15密云县
| 16延庆县
| 17经济技术开发区
|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统计范围:北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构。
4.续表2、续表3填写的是调查时点数;续表4、续表5填写的是预期情况。
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员姓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