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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调查数据准确有效

  各区县应严格按照统一的抽样调查名单进行调查,加强问卷审核工作,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专人(复核员)对全市调查工作开展质量监控,复核员将定期到区县对已回收问卷进行现场复核,请各区县做好相关协助工作。

  (三)建立周报告制度

  各区县调查工作负责人应加强与督导员沟通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调查工作进度及存在问题,同时,积极总结本区域典型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每周形成用人需求调查工作情况专报,于次周一下午2点前上报市职介中心。

  附件:北京市单位用人需求情况调查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

  本调查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用人需求调查。现在占用您一点时间,希望您配合。所有调查信息仅用于研究分析,根据有关法规对您单位信息将严格保密。

表  号:京人社统就业23表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批准文号:京统函[2012]1号

有效期至:2013年6月30日止

单  位:件



  问卷编码

区县编码

用人单位编码

      


  北京市单位用人需求情况调查表(半年报)
  (2012 年下半年)

区县编码:

01东城区

02西城区

03朝阳区

04丰台区

05石景山区

06海淀区

07门头沟区

08房山区

09 通州区

 

10顺义区

11昌平区

12大兴区

13怀柔区

14 平谷区

15密云县

16延庆县

17经济技术开发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3.统计范围:北京市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机构。
  4.续表2、续表3填写的是调查时点数;续表4、续表5填写的是预期情况。

  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员姓名: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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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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